来源:中国贸易报
近年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知识产权纠纷备受各界关注。华为与IDC专利纠纷案、高通与魅族专利纠纷案、小米在印度被爱立信起诉专利侵权案……标准必要专利之争已成为中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不能绕开的关卡。
在日前举办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实务分享会上,全球商业咨询公司AlixPartners专家解钢表示,标准必要专利是指为实施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其中的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并可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通常的做法是,标准化组织根据市场、成员的需求等,从成员提议的若干选项中选择特定的技术作为标准。
“该标准一旦被市场认可,往往为某个区域、行业甚至世界通用,实际上会造成垄断。因此,标准化组织都制定有知识产权政策,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持有标准专利的成员以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进行专利许可。”解钢说。
值得注意的是,FRAND原则并没有规定如何定价和收费,因此在许可谈判实践中,双方各执一词,很难达成一致。在很多领域,因专利许可费叠加等问题,导致一些许可谈判历经数年难以完成,越来越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纠纷走上了司法诉讼的程序。
解钢举例说,西电捷通诉索尼侵害专利纠纷案中,涉案专利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专利权人为西电捷通公司。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该标准为国家强制实施的标准。索尼公司生产、销售的若干型号的SONY品牌手机具备WAPI功能,且其实现WAPI功能的技术即为涉案标准。西电捷通公司起诉认为索尼公司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的手机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一、二审法院认定索尼公司的部分涉案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理由是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形下,能否给予禁令救济,需要考虑双方在专利许可协商过程中的过错。索尼公司在双方谈判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西电捷通公司没有过错,因此给予禁令救济。
而在华为公司诉三星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三星公司实施了华为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双方就许可费率进行了长达六年的谈判,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华为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认为三星方未经许可实施原告的标准必要专利,在与华为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存在违反FRAND原则,恶意拖延谈判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三星公司实施了华为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同时存在明显过错,违反了FRAND原则。
“由上述司法案例可见,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案,可以给予禁令救济。是否给予禁令救济,需要结合FRAND声明判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解钢表示,随着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出口国并销售越来越多必须遵守技术标准产品的同时,中国公司也将面临着越来越多来自标准必要专利所有人的挑战。关于确定符合FRAND条款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各国法院没有给出一个硬性的公式,我国企业应多分析相关案例,关注各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为自身行为提供借鉴。
在标准必要专利之争中,我国企业在与国际巨头的博弈时常处于劣势地位。主要是大多数技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都掌握在工业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手中,特别是在高科技领域,我国企业专利积累相对较少。
对此,安杰律师事务所主任詹昊表示,中国企业应研发更多的高价值专利,参与到更多领域的标准制定中,让中国标准引领世界进步与创新。
然而,要获得标准必要专利并不容易。首先需要通过科技创新促进技术更迭;其次就该技术提交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再次需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工作,提交技术提案并逐步推进;最后经国家成员体投票通过,才可以被纳入标准成为标准必要专利。
“国内企业要密切关注欧美相关判例和国内司法解释在判决中的应用,以便在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政策的修改讨论中发出自己的声音。”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总监时良艳认为,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国内企业,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下,要积极引导业界认识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没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应增强自身创新实力,积极寻找契机建立新的标准架构,并将其专利写入标准,或通过自身专利能力建设与标准必要专利方相互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