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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产品宣传需熟读《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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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贸易报

中秋节期间,李子柒品牌月饼礼盒因印有天安门和“华表”等图案,引起争议。有专家表示涉嫌违反《广告法》。近日,某电影在海报中用到了国旗图案,也被质疑违法。

“对于广大零售行业经营者而言,广告宣传、促销活动都是吸引消费者、打开市场销量的必要手段。”东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洪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数字经济时代,企业须弄清楚《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尤其要重视网上广告宣传背后的风险。

“国旗、国徽、天安门、主席像等都是敏感的产品装饰,不建议企业在产品宣传中随意使用。”朱洪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是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是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月向记者介绍说,企业普遍存在的误区是只认为使用传统广告形式进行宣传才属于宣传行为。实际上很多新媒体宣传手段,也被视为广告宣传行为。例如某全球领先信息服务提供商A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宣传文案,被法院认为属于广告文字。理由是微信公众号推广具有向微信用户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作用,是企业宣传的有力途径,传播范围广、速度快,不受地域限制,其传播的有效性胜于传统媒介。

“直播带货行为也是如此。某商贸公司委托自然人张某以网络直播方式对其公司鸡精进行宣传,该行为被市监局认定商贸公司发布了保健食品广告,广告媒介为自然人网络直播间。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接受罚款。”戴月表示,企业在发布会上介绍拟销售产品的基本信息、规格、参数等,发放宣传手册、展示宣传海报、播放宣传视频等也是企业推广常用的形式。

戴月强调,企业不能在广告宣传中用“第一品牌”“最佳原料”等绝对化用语。此外,对竞争对手产品进行贬低或被贬低对象不特定,都可能涉嫌违反《广告法》规定。

企业还须注意特殊主体的发声出镜问题。《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例如某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某配方奶粉的宣传广告,并配图安某(胡某之子,当时不到7岁)的形象和“活动嘉宾:胡某、安某”的文字介绍;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对胡某、安某参与的某配方奶粉的网络直播活动进行介绍、推广;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7条含有安某姓名和形象的微博文章及视频链接。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法《广告法》。

为防止在新媒体时代出现广告违法行为,戴月建议,首先,企业应严格管理对外宣传渠道。注意管理企业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官网网站、App产品等对外宣传窗口,严格审核发布其上的信息内容。进行网络直播、召开产品发布会前,对发言人发言内容、产品海报、宣讲PPT等宣发资料中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其次,要仔细审核对外宣传信息。应注意避免商品的对外宣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微博、直播活动、发布会等宣传渠道中包含的信息)中出现绝对化用语、与其他产品进行比较甚至贬低竞争对手等违法情形,使用广告代言人前应当严格审核代言人的主体资格。

最后,要积极应对可能的监管。如因商品宣传问题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或收到相关告知文件,建议尽快请法律专业人员就可能的法律风险进行研判,并确定处理策略。在客观评估的基础上,依法配合宣传部门的调查,积极对涉及违法的问题宣传行为进行纠正。